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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县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
  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

  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

  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

  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

  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

  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

  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

  2、订(定)货单;


  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

  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

  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

  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

  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

  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
康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,陕、甘、川三省交界地带。系先秦古雍梁之地,巴属古道之一。西汉设道,北魏始置“平乐县”,1929年(民国18年)置“永康”县,后载“永”字为康县。康县区域位置优越,东邻陕西省略阳县火车站,南接陕西宁强县至阳平关火车站,西与武都县毗连,经文县可直达九寨沟,北以西汉水为界,可经成县、天水直至兰州。幅员面积近3000平方公里,林草覆盖率高达70%,总人口20.32万人,平均海拔高度1184米,年平均气温11℃,年降水量757mm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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